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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从管理学中我们知道,公司的组织编排形式可以有多种,如:直线职能制、横向事业部制、矩阵式组织。
这些组织形式告诉我们 基本的一个道理是:
所有的组织形式,都是一把双刃剑。
有这样一种现象:两家独立的公司,有着相同的元素,如相同的经营场所、相同的员工、相同的控制人、相同的经营模式,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法律分析
在立法中,我国公司法已经考虑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社会现象,并设法通过立法禁止类似的行为。
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有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要件:
① 为了逃避债务
主观上认为,公司负债过多,通过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制造公司亏空的现象,将原公司业务等装入新公司。
②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如将原公司的人员、业务等装入新公司,以新公司与债权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为由,逃避债务。
③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这类行为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之一。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若不是出于真正的“两块牌子”的制度设计,很容易构成人格混同。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责任
我们曾说,律师和医生很像,争议纠纷是病,法律方案是药,是药就有三分毒。
法律亦是如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①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构成现代公司法的两大基石。
同时,与此两大基石反向生长的,便是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
即这也同时构成了逃避债务违法行为的两大基石。
在司法认定公司存在滥用行为后,此时借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被穿透、否认、失效,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行为的常见情形及司法认定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中,强调了关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① 人格混同
a.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b.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c.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d.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e.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② 过度支配与控制
a.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b.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
c.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d.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③ 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上述情形是司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的主要考量因素。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这给我们的启示有两条:
1. 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逃避债务,几乎不可能。
2. 如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独特制度,要严防被冠以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因此,为防止触犯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必须把控两个大方向:
1. 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行为
① 财务记载: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作财务记载
② 财务独立:股东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账户独立使用
③ 账簿分开: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各自负责
③ 财产独立:公司财产登记于公司名下
④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公允
⑤ 依法退出:如公司资不抵债,按照法定程序解散或破产
2. 规范的法律基础和行为
⑥ 共用关系:供两家公司同时使用的物,签订独立的租用协议
⑦ 劳资关系:梳理两家公司交叉使用的员工,并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
⑧ 客户关系:规范客户管理,客户与公司交易行为一体化,防止与公司签约,却与另一家公司付费的情形
⑨ 业务关系:规范客户管理,划分商业秘密归属
⑩ 决策程序:公司经营事项按照章程独立决策,防止随意交叉决策,触发管理混同
以上,简言之,即从实质上保证公司的人格独立。
以避免初衷是独立运行,因行为不规范,被认定为混同,有理说不清。
后总结
不是所有的人马和牌子都是为了逃避债务。
有限责任是基础,连带责任是例外。
复盘自家企业是否有上述行为,及时矫正。
出于逃避债务,而挂两块牌子,很难。
实质保证公司的独立性,牌子再多也无妨。
法律没有杜绝违法行为,但一直在处罚和矫正
打电话给我时,请一定说明在律师服务网看到的。